商場打架槍走火 解款員囚八月

商場打架槍走火 解款員囚八月

【本報訊】衞安有限公司一名前解款員與同事工作期間,因積怨未解,彼此動粗。解款員用雷鳴登霰彈槍指向對方,不敵對方挑釁「夠膽你就開槍」,將槍上膛,兩人爭持間該槍走火,子彈射上天花板。被告昨在區域法院認罪,法官指他手持致命武器,卻忽視他人安全,判監八個月。
被告蔡志偉(36歲)承認普通襲擊及罔顧他人安全下處理火器罪,指他去年10月3日,在銅鑼灣柏寧酒店前線觸角商場一樓HMV外襲擊陳奕龍,並於該處在可能傷害他人的情況下處理一支雷鳴登霰彈槍。

被告蔡志偉因與同事打架引致雷鳴登霰彈槍走火,昨被判囚八個月。 黃建通攝

案發後警員撿走涉案的長槍。

被告蔡志偉與事主在HMV外打架,激動下將槍上膛,爭持間發生走火。

前同事及上司求情

法官潘兆童判刑指被告獲發牌持有可致命武器,有責任保護他人安全,公眾對他存有信任,但他在滿佈途人的地方以槍口對着事主並上膛,極度危險,忽視他人安全,幸無人受傷。
法官接納被告無意開槍及用槍傷人,只是一時衝動,考慮他過往品格良好,酌量減刑。
辯方求情指被告任解款員及持有槍牌逾十年,事發後已不能再在保安界立足,並且不能持有槍牌,已屬懲罰,相信不會再犯。辯方呈上立法會議員黃國健及葉偉明的求情信,其200名前同事及前上司亦聯署替被告求情,指他一向盡責。被告只是一時衝動,已感後悔。
案發日晚上8時半,被告與事主由HMV解款完畢離開。事主不滿被告態度惡劣,將收據丟在地上。被告見狀用條碼機擲向事主,事主放下錢箱,兩人互相推撞胸口。
此時,事主揪住被告衣領,被告將槍放在腰間指向事主,事主說:「夠膽你就開槍!」被告於是將槍上膛,事主瞬即推開槍管,並從後抓住被告。就在兩人爭持之際,該槍走火,向天花板發射了一槍。兩人未有停下來,直至警方到場將兩人分開,並在地上撿獲該槍。現場遺下52發彈頭,兩人當場被捕。

半年前曾爭執積怨

警誡下被告指兩人每年會合作三、四次,於半年前工作時曾發生爭執。他指案發時與事主爭執打架,他鬆開涉案雷鳴登霰彈槍的安全掣及上膛,接着便走火。
案件編號:DCCC13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