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類風濕性關節炎的病徵可能並不明顯,易與其他疾病混淆,或被患者忽略而錯過及早治療時機。一直以來,醫生在診斷類風濕性關節炎個案時,都是依據1987年美國風濕病學院(ACR)修訂的風濕病診斷標準,當中有7項診斷項目,如患者出現其中四項,便會被確診。
不過,這套標準已沿用逾20年,當中的診斷項目多為中晚期類風濕性關節炎的病徵,對早期患者來說,在這套標準下,他們可能甚至不被納入需要接受治療的範疇。可能因為即使可找到這批早期患者,當時醫學上仍未有針對性的療程配合。
醫學界在去年推出一套新的類風濕性關節炎診斷準則,包括四項評分標準,滿分為10分,若測試者總得分達6分或以上,表示他們已患類風濕性關節炎︰
評分標準:1.關節發炎數目及位置
評分條件:2至10個大關節*
分數:1
評分條件:1至3個小關節
分數:2
評分條件:4至10個小關節
分數:3
評分條件:多於10個關節
分數:5
評分標準:2.血清檢查類風濕因子或抗環瓜氨酸抗體
評分條件:低度陽性
分數:2
評分條件:高度陽性
分數:3
評分標準:3.滑膜炎持續時間
評分條件:6周或以上
分數:1
評分標準:4.發炎指數血沉降率或C反應蛋白
評分條件:陽性
分數:1
*大關節:肩膀、手肘、手腕、髖、膝、及腳肘。
由於此症主要影響對稱性小關節,故得分比大關節還高
新檢查標準的意義,在於及早發現早期類風濕性關節炎患者,並透過抗風濕藥及生物製劑等藥物治療,將病情及早控制。
撰文:香港風濕病基金會 風濕科專科醫生李嘉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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