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萬欠薪法庭判9年還保障打工仔法例 形同虛設

18萬欠薪法庭判9年還
保障打工仔法例 形同虛設

【本報訊】無良僱主拖欠薪金,理應重罰,一名轎車司機被拖欠薪金連有薪假等合共逾18萬元,僱主拒絕還款,最後法庭只輕判僱主每月歸還1,000元,但還款期竟長達九年,餘款則要循民事訴訟索償。職工盟炮轟勞工處未有對僱主作出刑事檢控,保障打工仔的法例形同虛設。 記者:袁慧妍

48歲的郭潤強擔任轎車司機逾17年,06年在前僱主盧志豪有份投資的租車公司L.K.TLimousineServiceCompany工作,月入1.5萬元。
工作數月後,郭開始被拖欠薪金,由每月數百元至近萬元不等,郭多次追討無門,更於09年被遣散,於是向勞工處及勞資審裁處求助。
勞審處裁定該公司拖欠郭薪金、遣散費等共18.8萬元,規定股東之一的盧志豪必須分12期還款共4萬多元,但盧志豪只還了3,000多元便不了了之。

要求覆核但遭拒絕

勞工處其後檢控該公司包括盧志豪在內的三名僱主,法庭裁定三人需於21日內繳付近10.8萬元欠款,餘款則要循民事訴訟索償。但三人仍然漠視裁決,法庭於是執行拘捕令緝拿盧。法庭最後於去年11月底審結案件,裁定盧每月須繳付1,000元予郭,但還款期竟長達9年。郭認為裁決不合理,「家當我提早拎生果金呀?」於是要求勞工處覆核案件,但遭拒絕。
郭現時任職兼職司機,月入僅7,000元,「冇咗10幾萬,結唔成婚,女朋友都走埋」。

勞處未有積極跟進

職工盟組織幹事何偉航昨表示,政府去年10月底實施《僱傭條例》新修訂,將拖欠法庭的裁決款項定為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今次事件反映勞工處未有積極跟進案件,新修訂形同虛設,批評勞工處變相縱容無良僱主剝削打工仔。
記者昨嘗試聯絡盧志豪,自稱公司代表的姓莫男子指稱,郭潤強曾恐嚇兼出手打傷盧,令盧失去部份工作能力,故無力一次過還款,隨後又否認公司拖欠薪金。
郭潤強承認曾一時衝動出手打人,但事後屢次在機場見到盧志豪接送客人,工作能力沒有問題,質疑「佢講大話唔眨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