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瀋陽五星級酒店大火,到北京除夕有兩人死於煙花,再到浙江山火燒死六名救火村民,美麗的煙花似乎又變成摧殘生命、侵犯人權的罪魁禍首,於是,呼籲政府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炮仗、鞭炮)的聲浪又現,甚至有人大代表擬提案恢復禁放令。
將習俗與人權對立
「爆竹聲中一歲除,春風送暖入屠蘇;千門萬戶曈曈日,總把新桃換舊符。」在除夕夜和春節期間燃放爆竹,是中國沿襲逾千年的習俗,但自1990年代初開始,內地大、中型城市陸續禁放煙花、爆竹,最多時據稱頒佈禁放令的城市有282個,佔內地城市總數的四成二。但10多年後,大多數城市又實施「禁改限」,即由全面禁止銷售、燃放,改為限制銷售、燃放,至今年春節,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副省級城市中,仍堅持禁令的只有廣州、深圳、廈門等,但這些城市同樣不時有煙花綻放、爆竹炸響,等同全國已經解禁。
內地公安部門近年在春節長假結束後,多會公佈因燃放煙花、爆竹引致的火警及傷亡數字,而每一次,都會有評論義憤填膺地要求恢復禁放令。禁放派與挺放派爭議的焦點,往往被導向生命財產安全與風俗文化的孰輕孰重,隱隱約約將習俗與人權對立起來。其實,從禁放到禁改限的過程,是政府對習俗和民意的尊重,已經從理論上、法律上和道德上充份論證了政府不應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而要承擔起控制風險的責任和義務。
問題在於管理執法
各地政府目前實施限放令時,多注重禁止燃放區域的劃定,如要求遠離文物、高層建築等。之所以還有些文物、高層建築肇事,問題在於管理、在於執法,並不在於習俗。而就筆者在東北過年所見,另一個怵目驚心的現象是,隨街向市民出售的煙花、爆竹的爆炸威力太過恐怖,遠超爆竹賀歲習俗所需,當局如果不能在生產、銷售環節嚴加監管,就真的容易傷害到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同樣,這是管理的問題,而不是習俗危害生命的人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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