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出朋友資料違私隱例

交出朋友資料違私隱例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發言人指出,根據私隱條例,使用個人資料(包括披露或移轉該等資料)的目的,須與當初收集資料時一致或直接有關,否則必須先徵得當事人同意。
黃國桐律師表示,未經同意提供朋友姓名及聯絡電話予推銷員,已觸犯上述條例,「如果朋友有事查詢,透過你攞另一個朋友嘅聯絡,咁唔算犯法,因為係有目的將對方資料交畀相識嘅朋友,但如果將朋友資料交畀陌生人,仲要係將一堆朋友嘅資料交畀推銷員,咁就犯法」。

不可以轉交再較交

至於接受資料的公司或推銷員有否違例,黃國桐表示,除非該推銷員或公司再將資料交予他人,才屬違例。若推銷員事前得到提供者的同意,授權以其名義發出短訊便無觸犯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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