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現時納稅人不滿評稅,向稅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後,要再上訴至高等法院,只能爭拗法律觀點,不可要求法庭處理事實爭議。一對夫婦聲稱他們於93至98年間進行逾5,000次股票交易,可被視為經營業務,要求以業務虧損為由扣稅被拒,上訴至終審法院亦失敗。二人認為只准爭拗法律觀點的上訴機制,剝奪他們向法院提出訴訟的權利,違反《基本法》,昨在高等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法官林文瀚押後裁決。
申請人李義成及楊玉貞(均譯音),昨指現時案件呈述形式的上訴機制,令法院不能作出事實推斷。稅局代表反駁指,評稅涉及會計等專業知識,適宜由專業人士組成的稅務上訴委員會審理事實爭議。
案件編號:HCAL4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