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馬鞍山恒安邨前年因升降機斷鋼纜居民被困,負責保養升降機的承建商及註冊工程師,被票控未有按安全條例進行檢驗及保養罪。沙田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馬漢璋裁定兩名被告罪成,判公司罰款4,000元和工程師罰款2,000元,並建議當局深入調查,檢討是否需要修改有關法例及執行監管的工作。記者:陳浩義
立會房屋事務委員會主席王國興對法庭批評深表認同。他認為現行法例罰則太輕,對升降機維修的監管沒警惕性。當局需要全面檢討,在工程招標不應以價低者得,業主立案法團亦不應只考慮價錢,需關注承建商的質素。而承建商在工程投標時要量力而為,考慮人力資源是否負荷得起,當局對承建商可考慮以停牌處分來監管。
機電署擬提高罰則
機電署發言人回應,局方擬於本年就升降機及自動梯工人引入註冊制度、提升註冊工程師的資格要求,以及就現行最高的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建議增至罰款20萬元及監禁12個月的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
本案首被告奧的斯電梯(香港)有限公司,次被告為奧的斯註冊工程師吳兆文(58歲)。裁判官裁決指,根據蘇姓技工的證供,他工作量非常繁重,一個人負責38部升降機及6部扶手電梯的保養工作,並要兼顧物料搬運及開會,每日平均工作11小時,甚至達18小時。有時為了應付緊急維修升降機,而打亂了升降機的例行檢查。
裁判官續稱,市民搭升降機,安全是首要因素,故首被告要負上全部責任,次被告沒有以足夠時間對升降機進行年檢,裁定兩被告罪成。
事發09年1月11日,恒安邨恒山樓編號L7號升降機突然停下,五乘客被困,由消防員救出,幸無受傷。機電署檢查升降機,發現四條鋼纜中一條鋼纜斷掉。經進一步檢驗,鋼纜欠缺保養,長時間沒有加潤滑油,以致鋼纜乾燥磨蝕,繼而不勝負荷斷掉。
案件編號:STS6307-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