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李先生為大廈法團主席,欲查詢檢查大廈電力裝置的法例要求及須注意事項。
答:根據香港電力條例《電力(線路)規例》(第406E章)規定,若大廈公用電力裝置的載電量超過100安培(包括單相或三相),該裝置的擁有人,包括業主立案法團、所有單位的業主及佔用人,須為該電力裝置安排最少每五年一次檢查、測試及領取證明書。違法者不但會被檢控,更有可能引致火災及電力故障,對公眾安全構成危險。
業主立案法團或管理公司必須聘用註冊電業承辦商,為所有公用電力裝置進行檢查、保養及維修。定期測試證明書(即表格WR2或WR2A)須在承辦商完成檢查及測試後兩星期內,遞交至機電工程署加簽。註冊電業承辦商的名單,可於各區民政事務處諮詢服務中心或於機電工程署網頁( http://www.emsd.gov.hk)查閱。
由於大廈在停電進行定期檢查時,會影響住客的日常生活,法團應於工程進行前與註冊電業承辦商審慎計劃停電的安排,例如考慮分階段停電、提供臨時電力供應、避免在周末或假日停電,及制訂緊急事故應變方案等,以減低對住客的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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