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讀者就一宗民事案件欲尋求法律援助,欲了解申請資格。香港司法機構回覆,必須接受經濟和案情審查。
在案情審查方面,如案件涉及裁判法院進行的「交付審判程序」,即裁判官認為有足夠證據將被告交付高院審訊或判刑;又或在區域法院或以上法院審理的民事及刑事訴訟,例如:刑事起訴、家庭及婚姻糾紛、人身傷亡及工傷索償、土地、租務和勞資糾紛等,而案情也具充份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便可申請法律援助。
部份案件無法援
不過不包括以下法律程序:小額錢債審裁處的案件、勞資審裁處案件、就證劵衍生工具、貨幣期貨合約而提出的錢債申索、選舉呈請及在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等。而裁判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建議被起訴人士向裁判法院尋求當值律師服務。
在經濟審查方面,法援受助人的財務資源上限為175,800元,如被評定財務資源為20,001元或以上,便須按累進比例繳付分擔費,款項由1,000元至43,950元不等。如受助人在訴訟中成功收回或保留財產,而已繳付的分擔費不足以彌補法援署所支付的訟訴及其他費用,署長有權從受助人成功收回或保留財產中扣除該筆費用或不足之數。
法律援助計劃詳情可瀏覽法援署網頁: http://www.lad.gov.hk/chi/las/overview.html
檔案編號:1129017
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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