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前年農曆年廿八落馬洲六死車禍,承認誤殺罪被判監6年的貨車司機羅少權,昨僥倖避過加刑。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錯誤地事先張揚誤殺及危駕致他人死亡的判刑不會有差別,導致羅承認較重的誤殺罪。但其實兩罪的判刑分別極大,主控官又未加以提醒,實屬不幸。一錯再錯下,上訴庭拒絕律政司的刑期覆核申請。
記者:彭嘉賢
律政司發言人表示,會採取積極措施避免同類事件發生,並已發出內部指引,提醒所有檢控人員作為秉行公義者,有責任確保法官在判刑時知悉所有相關原則和情況,以免犯上可被上訴的錯誤。
誤殺罪最高囚終身
其中一名死者馮志偉的叔父馮建成,到庭聽取判決後表示十分不滿,「誤殺有乜理由判幾年監,停牌八年我都唔滿意,應該終身停牌,令公眾人士都安心點,有個警惕」。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誤殺比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嚴重得多,前者最高刑罰終身監禁,後者入獄10年。撞死人的案件中,若司機的行為嚴重疏忽致可造成極高死亡風險,他便會被控誤殺罪。立法原意亦是將誤殺罪引用於案情較嚴重的案件。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韋毅志,錯誤以為在撞死人的情況下,兩項控罪的判刑沒有分別,更於被告承認較輕的危駕罪之後,向辯方表達這個錯誤的看法,又警告被告不認罪的話會失去三分一判刑折扣,結果導致被告之後改認較重的誤殺罪。
上訴庭又批評主控官當時沒有糾正原審法官的錯誤,又沒有解釋控告誤殺的基礎,實屬不幸。又不滿控方申請覆核許可時,沒披露被告認罪的經過。
上訴庭指被告有合理期望,以為誤殺的判刑與危駕相同,才承認誤殺,若批准律政司的加刑申請,對被告並不公平。
但若非原審法官及控方犯錯,上訴庭認為本案恰當刑期是監禁9年。因為被告明知要駕駛,仍選擇飲酒及令自己睡眠不足,屬蓄意疏忽。而且他應該知道所駕駛的貨車萬一發生意外,可造成極嚴重傷亡。
僅令被告停牌8年
此外,原審法官只下令被告要重新考牌,沒訂下一定時間的停牌期。上訴庭指被告有飲酒習慣,重犯機會比原審法官評估的高,必須長時間禁止他駕車,故下令他停牌8年,之後要重新考牌。
43歲的被告羅少權,於09年1月22日駕駛八噸重中型貨車行經落馬洲青山公路時,因打瞌睡而失控,撞向一輛的士,的士司機及車上5名扎鐵工人乘客當場慘死。
案件編號:CAAR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