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列衍生工具產品公會反對

基金列衍生工具產品公會反對

【本報訊】雷曼事件後,證監會為加強投資者保障,加緊對投資衍生工具產品監管。原來本港逾90%認可基金均有某程度投資於衍生工具產品,證監會擬將相關基金列為衍生工具產品,遭香港基金公會的非議。
公會副主席潘新江表示,本港銷售的基金大部份有投資於衍生工具,主要是用作對冲風險,或作有效投資組合管理之用;跟投資者直接投資於衍生工具產品不同。一旦基金產品被列為衍生工具產品,則銷售中介機構便要向投資者作詳細評估,了解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程度,才能進行相應銷售。他認為,這無疑會打擊基金的銷售業務。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形容,就等如坐飛機也存在風險,是否也要求乘客「知飛機零件點,先可以坐飛機?」

冀強積金可買沒評級人債

另外,公會主席吳家耀冀積金局,放寬強積金投資於沒有信貸評級的人民幣債券,因為人債部份發行商未有對債券進行評級,按現行規定是不能投資;然而,市場對這方面需求很大。潘新江又指,本港現時技術可推出人民幣基金產品,但因市場規模太小,若要有較大的發展,相信仍需要時間。
由於股票市場氣氛改善,吳家耀指,去年11月本港基金總銷售額達37億美元(約288.6億港元),為去年首11個月銷售最佳月份,當中逾50%來自股票基金,反映投資者對股票市場信心增加。
為確保投資者有機會審慎考慮投資若干衍生產品的決定,證監會推出售後「冷靜期」的新規定。根據新規定,投資者若買入向公眾銷售的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而預定投資期達一年以上,便可在發出交易指令後一段事先訂明的「冷靜期」內,行使權利「取消」投資或為交易「平倉」。投資者的年齡、產品知識和投資經驗,以及資產集中情況(即該產品佔投資者資產組合的比例),均不影響投資者行使這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