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2,750萬元資產的老翁,因欠交8.5萬元管理雜費,遭申請破產,雖然他成功廢除破產令,但在破產期間,替他管理資產的破產管理署,卻向他徵收231萬元費用,收費後來被下調至80萬元,破管署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破管署敗訴,炮轟署方濫收費用可恥兼無法無天,判老翁只須付7萬元。 記者:黃幗慧
涉案75歲老翁孫健寧(譯音)現居加拿大,08年因欠交西營盤翠華樓8.5萬元管理費等,遭法團申請破產。09年8月孫被頒破產令,但他以有足夠能力還款為由,於去年2月廢除破產令。但在破產期間替他管理資產的破產管理署,向他徵收231萬元費用。法庭後來將費用下調150萬元至80萬元。
破管署曾辯稱收取高費用,是要補貼其他未能收足費用的破產案。但上訴庭指署方收費後全撥歸政府作一般收入,故不存在互相補貼,署方的解釋根本毫無根據。
上訴庭昨在判詞中指,孫有足夠能力還債,法庭當初根本不應向他頒下破產令。破管署託管孫的資產,僅處理低於10萬元的債項,工作付出非常少,但署方竟徵收231萬元費用,上訴庭法官郭美超狠批署方實在是可恥兼無法無天(scandalousandoutrageous)。
現只須付7萬元
署方無權免收費用或與破產人互相協議,其實法庭早在2000年已批評署方按《破產條例》「費用及百分率」令的附表作定額收費,做法是「難以令人滿意」,但署方至今都沒有改善,令人遺憾。雖然署方現需大量資源處理破產案,但上訴庭指,法庭有責任確保法例不會導致不公平的收費。
按破管署付出的實質時間計算,上訴庭下令有關費用應為7萬元,另署方可取回付與呈請人訟費及刊憲費的4.6萬元。
破管署回覆指,署方是根據《破產條例》收取費用,如破產人不滿可向法庭申請減免。至於署方在2000年已研究過上訴庭引用的案例,但認為不宜改變由法庭免除收費的安排,以維持機制的透明度。至於案件之間收費互相補貼的做法,是完全符合與政府部門收回成本的政策。
本身是破產受託人的律師黃嘉錫認為,署方可按工時收費,或設立機制,讓破產人就收費額提出反對或覆核。
案件編號:CACV16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