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業主陸先生有意參與大廈法團管理委員會的工作,想查詢管委會的委員任期有多久?換屆時移交新一屆委員須注意甚麼?
卸任14日內移交文件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附表2第5(1)段及附表3第1(1)段,管委會委員須在第二次業主周年大會及其後每隔一次的業主周年大會上卸任,即管委會委員須每兩年重新選舉。至於召開會議時間方面,業主周年大會須在上一次業主周年大會後12至15個月內召開。離任的委員須在其停任委員後的14天內,將與大廈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有關的任何賬簿、賬項紀錄、文據、文件及其他紀錄,並在其控制下或在其保管或管有下屬於法團的任何動產,移交管委會秘書(條例附表2第5A段)。
新一屆管委會接收上述文件後,須遵守條例第20A(4)條及附表6第1段的要求,繼續保存指定的文件至少六年,包括招標文件、合約文件、賬簿、賬項紀錄及有關單據和發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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