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機組人員沒在過勞情況下履行職務,民航處「1995年飛航(香港)令」第541條規定,香港航空營運者須向民航處提交飛行時數限制計劃及審批,其中對機組人員的飛行時數、飛行紀錄、作息安排及長短途飛行的區分等項目作出規管,如航空公司違反條例可被檢控。
中文大學航空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羅祥國指,國際間的做法也是以保障乘客及機組人員安全為首要目標,香港也跟隨國際慣常做法,根據民航處及機師工會指引,限制機組人員的作息及工時,以策安全。據他了解,若飛機從香港起飛往外國,本港航空公司有足夠支援人手頂替原來之機組人員當值,毋須乘客轉機,若在外國起飛返港,則較難安排另一批人手頂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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