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05年只有22歲的陳學殷,在葵芳新都會美心皇宮任知客公關,邂逅已婚的X富商。X被其美貌吸引,初識一個月便發動強勁的銀彈攻勢,將寫上表達好感的字條連同五萬元支票悄悄交給她。當時她曾拒絕X的好意,惟X着她留着以備不時之需。X及後再送上兩萬元支票討被告歡心,然而被告指X常借故摸手搭膊「抽水」。其後X聘請她到其公司工作,除月薪8,000元外,每月額外給她10,000元。
被告面對X在公司擁吻及搭膊,表明當他是契爺,X才停止抽水。半年後被告奉子成婚,X給她10萬元。被告婚後生活困苦,丈夫失業領取8,000元綜援,但從不給家用,又虐打她,另結新歡夜夜不歸。獨自帶孩子的被告向X訴苦,X勸她離婚。
此時被告對丈夫已經死心,X又以無藉口幫她為由,要求發生性關係。去年2月至3月,兩人在尖沙嘴金巴利道「輕鬆一下」餐廳吃早餐後,兩度到百佳酒店開房,X每次給她2,000元利是。4月底,二人第三次到百佳酒店開房。原先X約她共晉早餐,但X卻在酒店房間等她。她一打開門,驚見對方已脫光衣服,令她大怒。X又着她撫其下體,被告拒絕大叫「我唔係雞」。被告自知得罪了X,不斷致電給他,但X不睬她,被告辯稱一怒之下寄出勒索信。被告在庭上解釋此舉是為了令X找她,以修補關係,並哭着說:「我真心相信佢愛我。」惟X收到涉案信件後報警。被告於翌日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