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婦淋鏹傷人判醫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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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淋鏹傷人判醫院令

【本報訊】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的婦人不滿鄰房16歲少年態度囂張,今年2月6日在紅磡環順街的分租房單位內,指少年偷窺其單位,與他發生爭執,後以通渠水潑向少年臉部,導致他毀容。婦人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蓄意潑腐液嚴重傷人罪,昨被判醫院令四個月。
法官麥明康判刑時指,淋潑腐液是邪惡罪行,本應判處監禁,但他接納兩位精神科醫生的報告,認為被告蔡秀卿(47歲)應接受羈押形式的精神治療。
案件編號:HCCC32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