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保監日前發佈《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險企次級債募集的資金不得用於投資股權、不動產和基礎設施,且保險集團或控股公司不得募集次級債。
保險公司申請募集次級債亦收緊準則,申請者應符合開業時間超過3年、按上一年度末動態償付能力預測未來一年內償付能力充足率可能低於100%、上一年度實現盈利、經審計的上年度末淨資產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以及募集後累計未償付的次級債本息額,不超過保險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值的50%等條件。
財險償付率低 影響大
交銀國際保險業分析師李文兵指出,中保監加強次級債監管主要是針對中小型險企,有利於降低行業風險;對大型上市公司而言,發債門檻提高意味需加強償付能力,令償付能力充足率略低的中國財險(2328)受壓。
李文兵又指,政策主要針對小型、剛起步的公司,這類公司發展速度迅速,但淨資產很小,若依賴發行次級債補充資本金,或引發系統性債務風險。
截至今年6月底的各家上市險企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大多超過150%的優良水平,惟中國財險為117%,接近監管警戒線。高盛發表報告指出,若該徵求意見稿落實,將提高險企次級債發行門檻,其中財險受影響最大,因其償付能力充足率較低,維持「中性」評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