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今次用以起訴六名支聯會常委及義工的非法集結罪訂明,但凡三人或以上聚集,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最高可判監五年。香港人權監察指,這是前港英政府1967年為對付左派暴動而訂立,是打壓示威表達自由的惡法。六七暴動後,非法集結罪主要用作對付黑社會「晒馬」。
九七回歸後,昔日用以打壓左派的法例,如今被用來替中聯辦護航,威脅香港市民的表達自由。人權監察表示,非法集結罪的檢控門檻很低,條文內「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等字眼都與暴力無關。每當警方找不到證據控以示威者襲警、阻差辦公時,這惡法就大派用場。該會促請政府盡速廢除或修正這條典型惡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