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傭合約可訂明離職限制

僱傭合約可訂明離職限制

【本報訊】不少行業的僱主均在僱傭合約中,規定僱員離職後某段時間內不可從事相同性質的工作,因為擔心僱員向新公司洩露客戶資料或撬走客戶。這些行業包括保險、地產代理、補習社及醫生等。
律師梁永鏗表示,這些行業的僱員經常要與客戶直接接觸,互相保持聯繫,以取得生意,若這些僱員離職,客戶很大機會跟隨他們過檔,因此有需要在僱傭合約中訂立離職後的限制。

視乎職位及工作性質

梁永鏗謂,太苛刻及不合理的條款,法庭不會予以執行,要視乎僱員的職位高低及工作性質來衡量,普通職員當然不可以受到長時間或範圍太廣的限制,但若是行政總裁等高級職位,限制可能會較全面。
此外,本案法官亦在判詞中解釋,僱主不可以只因為禁止同行競爭而實施離職後限制,而且僱員有權使用他在該行業所學得的技能及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