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內地律師解釋,「死緩」即死刑緩期執行,是指法庭認為一些犯人原應判處死刑但毋須立即執行,一般會判處「兩年死緩」。這類犯人在監獄期間若沒有故意犯罪,兩年期滿後會被改判無期徒刑;若在獄中有「重大立功」表現,更可減至15至20年有期徒刑。但若在死緩期間仍故意犯罪者,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會執行死刑。所謂重大立功表現,是指阻止他人進行嚴重犯罪活動,例如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或有重大發明創造者、或在日常生活中捨己救人、又或在抗禦自然災害有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