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諮詢 倡具名披露CEO薪酬獨董任公司數目擬設限

港交所諮詢 倡具名披露CEO薪酬
獨董任公司數目擬設限

【本報訊】港交所(388)刊發諮詢文件,建議修訂《上市規則》部份條文,以加強上市公司的企業管治。其中要求獨立非執行董事發揮更大角色,規定獨立董事佔董事會人數至少三分之一,由於現時尚有21%公司未符合此規定,故有過渡期,容許於2012年底前全面遵守有關規定。 記者:尹彥超

文件又指出,注意到部份董事擔任過多董事職務,截至4月底,3323名獨立董事中,有45名服務多於五家公司,可能有損其投入足夠時間精力履行職責的能力,因此諮詢市場,應否限制每人可擔任獨立董事的數目。以港交所主席夏佳理為例,除了港交所外,他擔任另外8家上市公司的非執行董事。

夏佳理任9公司董事

港交所2005年推出非強制執行的《企業管治常規守則》後,今次亦建議修訂,包括建議更詳細披露董事投放於公司的時間,以及董事應於每年參與至少8小時培訓;若董事任職超過9年,應由股東投票表決是否續聘;若提名獨立董事人選,應列明選任理由及其獨立性。
文件又建議修訂《上市規則》,要求公司按等級披露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並具名披露非董事的行政總裁(CEO)薪酬,以及公司設立須設立由獨立董事出任主席的薪酬委員會,釐訂高層薪酬。對於董事出席率,要求具名披露每名董事出席會議次數。若董事退休或被罷免,行政總裁轉換,以及董事涉及欺詐、違反責任或誠信等不當行為的民事判決,公司須立即通知港交所及盡快向外公佈。

建議更改除權慣例

文件提出,公司委任或罷免核數師,須經股東會批准;公司秘書每年須參與最少15小時相關專業培訓。
另外,港交所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更改有關除權交易的市場慣例,建議股份須待有關權益獲股東會批准後,方可進行除權買賣。
現時並無規範如何訂定股份除權日期,公司可把記錄日期訂於股東會之前或之後,但港交所上市科主管狄勤思表示,公司如何訂定除權日,會影響股份的交易秩序。他舉例,若除淨日訂於股東會舉行前,若股東否決分派權益,賣方即不能收取預期中的權益,而在除淨日之後的買方,或會獲意外收益。

港交所加強企業管治建議

1.獨立非執行董事佔董事會至少三分之一;限制個人可擔任獨立董事職務的數目

2.公司須設立由獨立董事出任主席的薪酬委員會,並具名披露行政總裁薪酬

3.只有親身出席董事會會議或透過視像會議等電子途徑參與會議的董事,才可計入出席率;公司須具名披露董事出席會議的次數

4.董事被罷免、轉換行政總裁、董事涉及不當行為的民事判決,均須盡快披露

5.股東會主席有權就休會等會議程序及行政事宜,豁免以投票方式表決,只須舉手投票

6.委任或罷免核數師須經股東會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