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代表選舉即將舉行,廉政公署特別透過此專欄,讓候選人、助選人員和選民更清楚了解選舉法例,以維護選舉廉潔、公正。
問:為支持堂兄威哥參選居民代表,已搬離鄉村十多年的陳仔以堂兄的村中住址登記為選民,準備於居民代表選舉中投威哥一票。這樣做有沒有問題?
答:根據法例,任何人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卻投了票,即觸犯法例。
法例訂明,任何人如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明知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或明知而不提供關鍵的資料,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均屬觸犯法例。
由於陳仔早已搬離鄉村,根本沒有資格以選民身份參加居民代表選舉。若他為支持堂兄,故意虛報住址以登記為選民,其後在選舉中投票,便屬犯法。若威哥明知堂弟無權在選舉中投票,仍促請他投票,同樣犯法。
法例通識提示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6條列明,任何人明知自己無權在選舉中投票,或明知或罔顧後果向選舉事務主任提供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例如虛假住址〉,而其後在選舉中投票,即屬違法。任何人促請或誘使其他人作出這樣的舞弊行為,同樣犯法。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及罰款50萬元。
提提你:廉署製作以「廉潔村代表選舉」為主題的短片,於巴士上播放,並已上載廉署「廉潔村選」專題網頁 http://www.icac.org.hk/tc/election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