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離婚配偶可來港分產

境外離婚配偶可來港分產

【本報訊】本港居民在境外離婚,配偶將可以來港「分身家」。立法會昨通過新法例,授權本港法院處理境外離婚判令涉及的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糾紛。新例對日益普遍的中港婚姻影響最大,北上娶妻的本港男士日後就算在內地辦理離婚,內地妻子都有權來港打官司分身家。

立會三讀通過條例

根據現行法例,香港居民在外地的法院取得離婚判令,其配偶不可以在本港法院提出財產分配及贍養費等經濟濟助申請,生活可能因此有困難。
為了改善有關問題,立法會昨三讀通過《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修訂條例》,授權本港法院就本港以外司法程序辦理的離婚或分居個案,可對前配偶作出經濟濟助命令。新例適用於任何一方是香港永久居民或長期居於本港人士的境外婚姻;而任何一方,只要未曾再婚,都可在本港法院申請經濟濟助命令。
立法會議員擔心中港婚姻越來越普遍,新例生效後,將會有大量內地離婚個案尋求本港法院協助。議員謝偉俊表示,回內地娶妻的本港男士,如果在內地離婚後一走了之,目前內地妻子難以追討贍養費,在新例之下,內地妻子可來港申請分產及贍養費。
有些中港婚姻個案,男方為了逃避在港離婚被瓜分在港的資產,於是回內地辦理離婚,新例可堵塞這種漏洞。此外,港人在外國離婚的個案也會受影響,例如若有本港明星在拉斯維加斯離婚,其配偶亦可在港申請分產。

或需額外資源應付

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表示,政府曾經諮詢過司法機構、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家庭法律協會和法律援助署,但都無法就新例將引致的申請個案數量作出任何估計。政府會留意情況,若法院處理的有關個案大幅增加,當局會透過既定的資源分配機制尋求額外的資源,以應付需要。
他指,面對中港通婚頻繁和數字大量增加,律政司和內地最高人民法院正積極研究兩地婚姻法庭頒令相互執行的可能性;由於兩地法律制度有迥異,在處理有關問題時需要非常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