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皮轉讓須繳額外釐印取消交易兩年可退稅

地皮轉讓須繳額外釐印
取消交易兩年可退稅

【本報訊】為加深地產代理對推出的額外印花稅的了解,地產代理監管局昨日與地產界開會,席間驚爆住宅地皮轉售亦要繳額外印花稅;若住宅單位及地皮最終取消交易,兩年內可申請退回已交的額外印花稅。

地監局指額外印花稅在新法例生效後才須繳付,如果有關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文書,是於新法例生效後簽立,有關額外印花稅須於簽立文書30天內繳交。如果沒有簽立可予徵收印花稅的買賣協議文書,有關額外印花稅須於物業權益轉讓書生效後30天內繳交。
地監局指,11月20日後取得的住宅地,若24個月內轉讓亦要繳額外印花稅。
買賣雙方須共同及個別承擔繳付額外印花稅的責任。但在條例草案建議在買賣合約下提名近親人士(即父母、配偶或子女)取得樓契;把物業出售或轉讓與近親人士;因破產或公司未能清還欠債由原訟法庭頒令清盤而出售物業;聯營公司之間進行物業買賣或轉讓及將物業出售或轉讓與政府,都可獲豁免繳交額外印花稅。

獲贈物業轉售亦要交稅

如果物業親人是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物業,而於24個月內轉售物業,亦須繳納額外印花稅。若獲贈物業在24個月內出售,有關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地監局又澄稱,額外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而徵收;利得稅是按交易利潤而徵收。如交易屬生意性質,賣方須從交易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地監局提醒買方,在交易時是否有需要在買賣合約(臨時及正式)內註明預扣部分成交價的款項以支付額外印花稅。
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所付金額屬業務開支,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可獲扣除。
按《印花稅條例》規定,任何人如從事或涉及未經法律特別訂定的任何欺詐行為、詭計或手段,意圖詐騙政府的印花稅,即屬犯罪,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另外,延遲繳交住宅樓宇(價格2000萬或以下)印花稅的措施將會在新法例生效日起取消。所有在新法例生效日或之後簽署的買賣住宅物業協議,將不可延遲繳交印花稅。
任何人若未能於限期前繳付「額外印花稅」,可處以最高達10倍須繳付的「額外印花稅」作罰款。

額外印花稅Q&A常見問題

問:為甚麼買方要負上繳納額外印花稅責任?
答:買方作為有關法律文件(即買賣合約)的使用者,應有責任確保文件已繳納所有應付的印花稅。

問:11月20日或以後獲贈住宅,並在24個月內出售?
答:物業送贈日期視作你獲取物業權益日期。若你在獲贈日起24個月內將物業出售,須繳額外印花稅。

問:於11月20日或以後繼承已過世親人的住宅物業,並於24個月內將之轉售?
答:該親人11月20日或以後取得物業,24個月內轉售,該其後轉售的物業交易,須繳納額外印花稅。

問:甚麼情況下可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政府、聯營公司之間進行物業買賣、依照遺囑或法律把離世者物業轉與受益人,以及提名由近親人士取得物業契約不用繳納印花稅(即原有印花稅)。

問:在持有物業後24個月內轉售的個案,假如沒有獲利,會否獲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答:額外印花稅並不是一項營利或利得稅。它是按物業交易而徵收的稅項。因此,不論交易是獲利或虧損,一律要徵收額外印花稅。

問:繳納額外印花稅後,我是否仍須就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答:額外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而徵收的稅項,利得稅是按交易利潤而徵收的稅項,兩者是明確分別的稅項。如有關交易已構成行業或是屬生意性質的,賣方須就他從交易中所賺取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問:已繳的額外印花稅可否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扣除?
答:如果「額外印花稅」是由賣方支付,所付金額屬業務開支,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可獲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