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男侍應在網上尋找性獵物,兩年間相約至少4名年僅13至15歲女網友外出,相識不久便有性關係。侍應將赤裸的女童綁起及蒙眼進行性交,更明目張膽地帶部份女童到大廈天台、公廁、巴士上性交,又要女童用酒樽自慰。其中一女童遭侍應恐嚇公開情慾照後報警。警方在侍應電腦內發現共64段色情片段及211張色情照。侍應因非法性交及強姦罪,今日在高法院判刑。記者:黃幗慧
身形瘦削、戴眼鏡的被告歐永傑(25歲),因強姦及企圖強姦兩名女網友受審,陪審團昨一致裁定兩罪成立。被告另承認11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5項非禮、1項刑事恐嚇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共18罪。
天台逼酒樽自慰
案發於07年至09年11月間,被告在網上認識女童後,便相約外出。受害女童A為13歲中一生,被告帶A到屯門湖景邨家中或在女童寓所性交。被告將裸體的A綑綁,要A戴上眼罩為他口交,然後性交。一次,被告帶A到沙田一村屋的後巷,要A為他口交,之後到大廈天台,要A以啤酒樽自慰,繼而性交。
受害女童B於案發時14歲,就讀中二。B曾跟被告返家與他性交,及在公眾場所發生性行為。被告曾帶B到屯門一公園僻靜處,綁起她,先口交後性交。同日再到商場公廁內性交。案發時15歲、就讀中二的女童D,在網上認識被告後成為情侶。二人除在屯門家中交歡外,曾到時鐘酒店開房。有一次,被告與D乘巴士從長沙灣回屯門,被告情不自禁,懶理可能被乘客發現的危險,要求D為他口交,甚至性交。
而就讀中二的14歲女童E,於去年8月玩網上遊戲時認識被告後拍拖。被告當時居於遠東發展元朗大廈一間分租房,先後4次帶E返寓所,綁起及將她蒙眼,為他口交。其中一次,被告在寓所內與E性交時,將E的內褲塞入她口中,又弄至她下體流血。被告另兩次在天水圍某商場的傷殘人士廁所及天晴邨大廈梯間,綁起E雙手,要她口交。去年11月,她要求分手,被告恐嚇會將二人的情慾相或片段在網上公開,E向母親哭訴及報警。
警撿211張淫照
警方去年11月25日拘捕被告,在他電腦內發現涉及4名女童的64段性交片段及211張色情照,並發現被告有條理地將各女童的姓名、電話、居住地區記低。
警方根據資料聯絡事主。其中兩事主為16歲的C及19歲的F,C於07年4月21日遭脫光衣服蒙眼及吊起,被告拍下她裸照,企圖強姦她。F曾與被告拍拖,去年9月10日鬧分手時遭被告強姦。
案件編號:HCCC19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