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張先生居住的大廈現正進行外牆油漆翻新工程,承建商將大量漆油及天拿水等物料擺放在大廈工程範圍,他想知可有法例規管存放易燃物品?
須標明易燃物品
答:由於漆油及天拿水屬易燃物料,貯存、運送或使用均受香港法例第295章《危險品條例》規管。
住宅樓宇存放漆油及天拿水,其貯存量分別不能超過250升及20升,否則承建商須向消防處處長申請牌照;申請人須遞交書面陳述及兩份圖則,表明存放危險品的數量、種類、存放地點及其通風設備等。
另外,承建商應在漆油及天拿水的容器上加上中、英文字標籤,清楚標明物料屬易燃物品,並在存放的範圍掛上危險品的指示牌,顯示危險品的性質及應採取的安全措施。同時,存放危險品的地方應上鎖或圍封及嚴禁抽煙,並與公眾隔離,避免意外發生。在現行法例下,違反《危險品條例》及附例之任何人士,每一罪項最高可被罰款2.5萬元及監禁6個月。
有關正確貯存及使用危險物品詳情,可瀏覽消防處之防火安全網址 http://www.hkfsd.gov.hk/home/chi/safety.html
房協熱線:2882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