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港有逾40萬僭建物,《建築物條例》列明不遵守清拆命令可被判處監禁一年及罰款20萬元,另屋宇署可安排承建商清拆後向業主討回工程費,惟市民常埋怨該署執法「嘆慢板」。有兩名讀者投訴僭建問題,屋宇署也證實屬違例建築,但違建物仍可「屹立不倒」,令人質疑當局打擊不力,間接助長違法行為。
個案一:確定為僭建 僅發清拆令
北角健威花園居民陳先生指,5月時發現大廈四樓的平台放置了30多件類似空調冷卻裝置的金屬物,部份高約三米,有如大屏風遮擋了部份單位光線及空氣流通。他通知屋宇署兩個月後始收到回覆,指物件為非法僭建物,已去信業主要求清拆,惟至10月情況依舊。他批評當局處理進度緩慢:「我有屋企人患呼吸道疾病,最怕空氣唔流通,投訴咗半年都冇進展。」
屋宇署回覆,5月收到投訴後,7月向平台業主發出勸喻清拆通知,9月收到業主委聘的認可人士提交處理僭建物的初步計劃,由於至今仍未見進一步行動,故該署會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清拆命令,並交土地註冊處註冊該命令,業主須清拆僭建物後方可註銷。
個案二:沒即時危險 即中止行動
灣仔居民陳小姐反映,灣仔道71號地下一雜貨店開業多年,面積約400平方呎,惟進入店內卻發現「舖中有舖」,店舖後一條橫巷建有上蓋,巷內擺滿貨品,應是霸佔後巷經營,「後舖搭建好簡陋,好驚隨時會塌,當局冇理由唔理」。
屋宇署回覆,派員到場視察發現樓宇外牆加建了伸縮簷篷,雖是僭建物,但沒結構危險或妨礙走火通道,也沒對生命財產明顯構成威脅。該署續說,根據2001年廣泛諮詢公眾後確立的執法政策,會集中資源先處理新建或對市民生命構成逼切危險的僭建物,上述僭建物不屬即時取締類別,故不擬採取進一步行動。此外,後巷屬政府土地,不屬《建築物條例》及該署管轄範圍,已轉介地政處及食物環境衞生署跟進。
檔案編號:1023007、102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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