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社工李國華涉在雲南淫辱兩名女院童案,昨在高等法院續審。16歲女院童X昨透過視像系統接受盤問時稱,李國華首次跟她性交時,她只知痛,反抗推開他,相信陽具無進入她的下體。當被問及她是否因小學成績不好、又曾出手在院舍打另一院童而離開兒童之家時,她坦承確有其事。
辯方盤問指,李國華對所有院童都一視同仁,MP3機及零用錢各人都有,他還會時常警惕院童,如不守規矩、成績不好或無搞清潔,便會被逐出孤兒院。李國華從無以逐出孤兒院恐嚇X,或以物質吸引X跟他性交,X表示同意。她補充,除她以外有另一院童獲李給予銀行卡,李有提及在緊急時取錢給孤兒院使用。但李當時向她強調,發卡是希望她有錢可用。
認曾打另一院童
X昨坦承,她小五那年某天在佛馨旅舍遭李國華脫光衣服時,並無反抗,只是到李欲性交時,她感痛楚才推開他。辯方問她如不痛楚,她會否願意與李性交,她說她當時只知痛,不清楚願不願意。當被問及李有否進入時,她先回答「完全應該沒有」。她在再三被追問下稱,相信無進入其體內。
被問及為何離開孤兒院,X坦承讀小六時因成績下跌,父母也返鄉,她才離開。她離開前亦曾出手打另一院童。據她稱,李國華在她離開後仍以金錢接濟她、她的姊妹讀書生活。辯方指李與X到打洛鎮及布朗山遊玩時,從無對她毛手毛腳更無同床性交。她並不同意。被告李國華(49歲)涉7度淫辱內地兩院童。
案件編號:HCCC18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