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蘋果日報》控告東方報業集團旗下《東方日報》、《太陽報》及網站on.cc,漏夜改版抄襲《蘋果》七宗獨家新聞。《東方》早前要求剔除訴訟。高等法院昨下判詞,指涉案報道除包括新聞消息外,內容也經過篩選、資料搜集或編彙,可以受版權條例保障,駁回東方報業集團旗下三被告公司的申請,《蘋果》可以繼續進行申索訴訟,並獲准取回八成訟費。
原告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四名被告包括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旗下網站on.cc的域名登記公司ON.CC(BVI)Limited、《東方日報》出版商及經營者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以及《太陽報》出版商及經營者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
第二次版才有報道
原告指08年12月至去年4月間,《蘋果》刊登的七宗獨家新聞報道,出現在《東方》及《太陽》第二次版出版的報紙,第一次版卻沒有,故推論《東方》及《太陽》是看過《蘋果》的獨家報道後才抄襲。
七宗新聞的標題為「雷曼苦主激到腦死」;「中央贈港中華鱘又死一條」;「200警察家庭收陰司紙利是」;「TVB兩助理編導圖姦舞蹈員」;「更衣室藏攝錄機偷拍啤酒女郎疑多人中招酒樓經理被捕」;「四漢拐帶小姊妹入舖集體非禮」;「欠債消防被拍裸照」。
法官朱芬齡在判詞中表示,新聞消息本身不受版權保障,但根據《版權條例》第4(1)條,以任何形式編彙的資料或其他材料,並因其內容的選取或編排而構成智力創作,均屬於「文學作品」,受到版權條例保障。
報道可受版權保護
法官分析涉案七宗新聞報道,除描述發生的事件外,也包含事件主角的回應、事件背景、法律界人士或專家的意見。有關報道經過資料搜集、篩選、校對而產生,可以受版權條例保障,案件不適宜在現階段被剔除。
至於被告指,訴訟乃報復被告控告原告抄襲其網上新聞,並企圖損害被告利益,法官認為,訴訟動機並不是剔除案件的有效理由,但她指,首被告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沒有參與涉案報道的出版,故剔除針對首被告的申索。
案件編號:HCA481、139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