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從事二手車買賣的52歲男子,以驅鬼為名與19歲少女先後三次性交,又載她到偏僻地方在車內將她強姦,早前在高院被裁定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非法性行為及一項強姦罪成。法官指事件令少女患有創傷後遺症,但被告毫無悔意,重犯機會高,重判他入獄11年。
強姦時未戴安全套
法官張慧玲判刑時指事主因發噩夢,一度不欲出庭指證被告,加上被告強姦她時未有戴上安全套,屬加刑因素。
案情指去年3月1日至5月31日間,19歲女事主隨被告周錦華到他天水圍天瑞邨住所,被告燒香進行驅鬼儀式,要求事主戴上眼罩,脫光其衣服,在她背上畫符,並與她性交,其後被告兩次重施故技。至9月8日,被告載受害人到屯門望后石附近的小冷水路,並且在車廂內強姦她。
案件編號:HCCC8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