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人十多年前入住公屋,三名子女已長大成人,並遷出單位,只剩我與妻子居住。房屋署會否將我們列為「寬敞戶」,須遷到較細單位?我們對本區有感情,如必須遷出,可否選擇同區單位?
拒絕編配可撤租約
答:租戶如因家庭成員結婚、移民等種種原因而刪除戶籍,若餘下成員所享有的平均居住面積超過編配標準,便成為「寬敞戶」。租約條文規定,寬敞戶須遷往適合家庭所需的公屋單位;騰出的較大單位可配予合適家庭,使公屋資源得以合理運用。
在未來兩年,房委會將先行處理約3,000個每人居住密度超過34平方米、沒有長者或殘障家庭成員的嚴重寬敞戶個案。嚴重寬敞戶可獲編配最多四次位於原邨或所屬區議會分區內其他屋邨的單位,並獲發放搬遷津貼。在房屋資源許可的情況下,也可獲調遷至新屋邨。如住戶四次無理拒絕編配,房署會向他們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租約。
房委會熱線:27122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