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根據校園設施管理公司的投訴機制,員工如對公司不滿,應先向直屬上級投訴,若投訴涉及直屬上級則可向部門經理投訴,若投訴與部門經理有關,則可直接向高級經理投訴,員工若認為管理層未能解決其申訴,最後一步才可上書董事局。陳仁炳表示他根本不算越級投訴,因他向董事局陳情前,曾向一名管理層反映,是對方示意他可直接向董事局反映;即使他投訴程序真的出錯,也罪不至死,因為根據公司懲罰機制,員工首次犯錯一般只是口頭警告,三次口頭等於一次書面,三次書面警告才會被解僱,「家一次就最後警告,我聽都未聽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