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蔣先生是大廈的法團主席。現任保安公司最近成立附屬公司提供清潔服務,他考慮將大廈的清潔工作一併交由該附屬公司負責,以減省行政工作及方便管理,是否可行?
應留意投標者信譽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20A條,若服務費用超過20萬元或法團每年財務預算金額的20%(兩者以較低為準),法團須以招標方式採購有關服務,所揀選的標書必須在業主大會上議決通過。
蔣先生應着法團管理委員會擬備一份清潔合約的招標書,列明清潔工作範圍、清潔主管和員工人數、設備要求、合約期限(即合約生效日期及屆滿日期),以及雙方終止合約的條款等,進行招標。管委會可同時邀請現任保安公司的附屬公司投標,以作比較及評估。法團在評選清潔承辦商時,除考慮收取的清潔服務費外,也須留意其過往相關業務的經驗及信譽。
如服務費總額超過法團每年財政預算20%,須將所有標書及評選分析呈交業主大會,由出席業主議決委聘清潔承辦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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