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學者指,按照外交法及國際法,涉嫌觸犯另一國刑法的外交人員會被召回宗主國,並根據宗主國的刑法懲處。
越南駐港總領事涉非禮
中國政法大學客座教授王友金指出,根據外交法和國際法,外國元首、大使、領事及其家人均擁有外交豁免權,免於被其他國家審訊,為尊重對方國家,一般會讓涉嫌犯法的外交人員回國,「等佢自己國家按自己嘅法律教訓他」。一旦證明指控屬實,宗主國會按照當地法律懲處犯法的外交人員。
以往曾發生涉嫌在港犯法的外交人員因外交豁免權而免被起訴事件,2009年1月津巴布韋第一夫人格雷絲(GraceMugabe)涉嫌在香港當街襲擊採訪她的英國《星期日泰晤士報》攝影記者,雖然香港警方掌握足夠證據起訴格雷絲,但律政司以格雷絲擁有外交豁免權和不受刑事檢控的特權,決定不予以起訴。
另一宗是2001年1月,越南駐港總領事阮越雄(譯音)涉嫌在銅鑼灣非禮一名女子,遭女事主斥喝及報警,警方將他帶返警署調查問話,但阮越雄行使外交豁免權,拒絕落取口供,即日獲無條件釋放。
本報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