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權比例不清礙入則

地權比例不清礙入則

【本報訊】屋宇署上月底發出通告,要發展商為土地入則時,同時要申報土地擁有權,但對擁有權的定義一直未清楚交代客觀準則,一切視乎建築事務監督(一般是屋宇署署長)的主觀決定,違背政策要清晰的原則。

屋宇署署長操生殺權

政府上月決定在明年4月起,推出新一套作業備考,規限樓宇發水,屋宇署上月20日更發出通告,以要申報土地擁有權或有實際機會擁有土地,和所批建築圖則只得兩年時效兩招,以防止發展商在新指引生效前,為未持有擁有權的土地,入則趕搭發水樓趕尾班車。
然而,通告中並沒有交代需持有多少土地份額的擁有權才可申請入則;另所謂擁有權,是以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簽正式買賣合約、抑或完成交易來作準,說明亦欠奉,如此模糊不清實令業界費解。
本報向該署查詢後,亦不得要領,回覆只稱該署會接受土地註冊處的土地註冊紀錄,作為有效證明文件;如申請人不是土地擁有人,則必須提供理由及證據,證明其有實際機會可在有關土地上發展。證明需要令建築事務監督接納,否則建築事務監督可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6條,拒絕批准有關圖則。
另據地產建設商會發言人表示,該會也對此通告內容有疑問,故上月底已去信向有關部門查詢,至上周仍未獲回覆。然他相信可能是多年來,在入則程序上都不會有此要求,政府需要時間去研究如何處理此「非簡單嘅問題」。

發展商盼有標準可循

現時距離限制發水樓新指引生效已不足5個月,但政府政策如此不清晰,能否通過入則的大關,完全操縱於建築事務監督之手,除非發展商百分百持有土地,否則只能「賊佬試砂煲」。有發展商質疑,此舉實是政府故意拖延至新例生效,「截殺」入則搭尾班車的「陰招」,同時影響他們未來數月收購舊樓的步伐。他們希望政府應要有清晰的標準,無論以五成、三分二、四分三、抑或符合強拍條例的八成業權,讓業界可依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