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論:以法治之名 玩治民之實 - 李平

蘋論:以法治之名 玩治民之實 - 李平

內地毒奶粉受害家長趙連海被控尋釁滋事判囚兩年半,昨日是其上訴時限屆滿。令人震驚的是,關押趙連海的看守所,不只繼續阻止代表律師與趙連海會面,還出示由趙連海簽署的解聘律師的字條。當局如此玩弄法律程序於股掌之中,在在顯示中國仍停留在以黨管法、以法治國,所謂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只不過是自欺欺人,實在是無恥之尤。
如果僅僅從法律程序來看,趙連海當然有權隨時解聘代表律師,但自他被判囚之後,家人、律師都見不到他,反而看守所、新華社成了其代言人,這是何等荒謬?趙連海為抗議審訊不公,當日在法庭上已宣佈絕食,其後身體情況如何?他為甚麼突然解聘自己信任的律師?他是否放棄上訴,還是已自行提出上訴?北京市中級法院是否受理其上訴?對外界關注的這些問題,當局都拒絕回應。
本港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早前曾聯署或單獨上書北京有關部門,為趙連海求情,但據稱北京已出面安撫他們,請他們稍安勿躁,還暗示要趙連海以放棄上訴換取減刑。
對於一些享受小圈子選舉、黑箱作業、枱底交易的親北京人士來說,目的已經達到,自然對趙案不再置評,以免惹惱北京,偏偏還要擺出一副為趙連海及其家人負責的架子。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向北京求情、要求為趙連海減刑,其實質是對30萬毒奶粉受害家庭的二度傷害!因為,趙連海是無辜的,哪怕是判囚一天都是寃枉的、不可接受的。那種以求情換取減刑的做法,只是對北京當局玩弄司法程序、玩弄民意的迎合,其實質是縱容當局以法律程序懲治無辜良民,還要被懲治者去領情、去感恩戴德。
中共在1950年代建政初期強調黨的領導、只接受「依法辦事」,最高檢察院、最高法院在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曾分別肉麻地表示「檢察機關必須完全置於黨的絕對領導之下,做黨的馴服工具」、「人民法院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成為黨的馴服工具」。至1980年代,中國推行改革開放之際,提出「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主流口號也改為「以法治國」,1990年代才正式更名為「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
但是,從趙連海被拘捕,到被判囚,再到上訴備受阻撓,當局展現的是以法律程序懲罰不聽話良民的功夫,而不是依法治國的誠意,顯示中國的法治口號變了,當權者的理念、心態未變。只要現實中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未變,法律及法律程序就只是當局治理國家、懲治民眾的工具,檢察院和法院就只是聽命於中共黨委屬下的政法委、為維穩而壓維權的工具。
因此,關注趙連海案的香港市民、團體,向北京發出的呼籲,不應該是求情、不應該是減刑,而是應該要求北京立即無罪釋放趙連海,或者要求北京接受趙連海及代表律師提出的上訴,透過公開的聆訊,還趙連海一個公道!還30萬毒奶粉受害者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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