吞綜援戶退租高院法官斥社署不義

吞綜援戶退租
高院法官斥社署不義

【本報訊】政府在02年免收差餉及在07年免收公屋租金一個月,以紓解民困。住公屋的綜援人士由社署代繳差餉及租金給房委會,社署當時沒有將免收的差餉及租金退回給綜援人士,引來綜援人士入稟申索。高等法院法官今年9月批評社署做法荒唐,下令社署退回2,000多元予申索人,並於昨日頒下詳細判詞,指社署拿去有關利益而不給予綜援人士,做法不義。

下令退還2397元

六旬申索人鄧綺瑜,昨親自到法庭領取判詞,她稱會繼續就早年其他免差餉及免租措施提出索償。而社署已表明會提出上訴,案件已排期明年5月27日審理。
高院法官任懿君在判詞中指,社署承諾用綜援金來全數補助鄧綺瑜的公屋單位租金,除非有不得不接受的理由,否則社署不可中止及減少綜援租金補助金額。就鄧未能養活自己的情況而言,綜援租金補助是必要的。
法官認為房委會相關措施是要令住戶得益,取得「租金回水」,並非要代住戶付租金的社署得益,社署將免差餉及免租的利益拿走,是在令鄧受損的情況下得益,在法律概念而言,社署的得益屬於「不義」,故下令社署退還免差餉及免租金額共2,397元。
法官今年9月作出判決時,有學者曾批評判決有欠邏輯,認為免差餉及免租的原意是減輕公屋戶負擔,既然綜援戶一直都沒有這個負擔,就不應向綜援戶退錢。
案件編號:HCSA4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