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註冊滙款代理人於五年半內,收錢替兩名客戶處理高達14億元黑錢,昨在高等法院裁定七項洗黑錢罪罪成,判囚七年半。本案為首宗註冊滙款代理人因洗黑錢罪在高院被定罪判刑。案件主管指,洗黑錢罪行難以偵查,本案代理人因90%巨額存款都轉往本地銀行戶口,有別行內滙款模式,才會引起當局懷疑,主動跟查。警方提醒滙款代理人需查清客戶是否從事正當生意,如有懷疑需交警方處理。
六男一女陪審團昨裁定59歲被告余德健(圖)罪成。控方指,被告02年起成為註冊滙款代理人。他被捕後稱,經姓鍾男子介紹,認識客戶「小春」。小春每月給被告6,000至8,000元,被告代對方將存入款項提走,另一客戶「叔姐」亦是。被告於03年3月至08年9月共替兩人洗黑錢14億元。
案件編號:HCCC24&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