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促銷電話令廣大市民不勝其煩,有市民主動向某電訊公司表明不願再接收促銷電話,雖獲電訊公司接納,卻情況依舊,於是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昨日該電訊公司被公署裁定違反私隱條例,惟只是發出「執行通知」,並無檢控。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投訴人2001年拒絕某電訊公司來電促銷,並獲該電訊公司確認。然而,投訴人其後仍收到該電訊公司的代理經銷商來電促銷。該經銷商解釋是職員疏忽,未有按規定在致電推銷前,先將電話號碼清單交電訊公司審批,因此沒有剔除投訴人的電話號碼。
僅發出執行通知
不過,私隱專員公署調查該公司電郵文件時,卻發現有職員承認蓄意違規,電郵中寫着:「如果發給(該電訊公司的)同事做過濾,前後需要至少兩天才能重新獲取數據,所以當時我們直接就把數據倒進系統。」私隱專員蔣任宏裁定,電訊公司須為促銷公司行為負責,該行為違反私隱條例第34(1)(ii)條的規定。
公署表示已向該電訊公司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該公司對經銷商違規行為訂出罰則。根據條例規定,沒有依從「拒收直銷訊息」要求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可罰款最高10,000元,但公署並未有將個案轉交警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