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在遇襲及生命受威脅時,可拔出佩槍自衞。大律師陸偉雄表示,警員是否有合理理由拔槍,要視乎他遇襲時是否可以有其他方法防禦,例如對方沒有武器、警員生命也未有即時威脅,若此時拔槍指嚇施襲者,便有可能違反有關指引。律師鄧達明亦指警員若沒有合理理由拔槍指嚇市民,除要面對刑事起訴,也須接受警方內部審查,可能會被革職。
根據《警察通例》,警員拔槍必須符合以下任何一種情況:(1)因保護任何人或自己生命安全受威脅;(2)拘捕有充份理由懷疑觸犯嚴重及凶暴罪行的疑犯;(3)疑犯在拘捕過程中向自己或其他人作危險攻擊;(4)防止疑犯繼續作出嚴重和凶暴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