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稱,表格訂明需要填上病人現時或最後執任的工作,計劃成員如以「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為由申領累算權益,需向受託人提供醫生證明。表格上「職位名稱」需由註冊醫生或中醫填寫,證明根據該醫生的診斷,該名計劃成員永久不適合執行表格上填寫的工作職位,並非要求醫生證明該計劃成員是否擔任有關職位。
過往積金局沒有收到計劃成員投訴受託人因醫生未能證明其職位,而拒絕退回強積金。鑑於是次事件,該局會檢討受託人處理同類申索的程序,並考慮需否向受託人發出進一步指引。
代表勞工界的立法會議員葉偉明批評積金局下放太大權力予受託人:「受託人當然想keep住筆錢收管理費,其實要醫生填職位名稱唔係咁重要,只要醫生證明計劃成員唔適合工作,就應該放錢。」他指積金局應加強監管受託人,以及定時更新表格內容配合時宜。他又認為,既然醫生證明申請人患癌症,受託人應盡快處理,「否則死咗都未攞到筆救命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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