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管局新招 損港貿易結算

外管局新招 損港貿易結算

【本報訊】外管局防範跨境資本風險,日前公佈7招管制措施,其中嚴控境內銀行訂立遠期信用狀超過90天期限,必須納入短期外債指標的規定;銀行界人士相信,將令內銀委託境外銀行為在港客戶開出的跨境外幣信用狀減少,使貿易相關的結滙(買人民幣)需求及跨境貿易結算量下跌,政策方向與早前清算行中銀香港(2388)「用爆」結滙額度,卻未獲人行增加年內新額的效果互相呼應。
滙豐亞太區業務策略及經濟顧問梁兆基認為,外管局對超過90天限期的遠期信用狀,納入境內銀行短期外債指標,與早前清算行用罄結滙額度後未獲增加的政策方向一致,預料未來一段時間,經本港進行的跨境貿易結算量,或因開立信用狀減少而受影響。他估計,當局此舉可能是注意到一些由貿易衍生出來,異於常規但並非違法的結售滙活動,故作出相類限制。

原擬避免銀行囤積人幣

中信銀行國際執行副總裁兼司庫陳鏡沐表示,外管局新招主要是希望銀行盡量持有外滙,持倉不可低於政策公佈前的結餘水平,以防熱錢流入下,銀行過度沽售外滙,從而囤積人民幣。
業內人士指出,以往境內銀行若因外滙頭寸不足,未能為貿易客戶開立信用狀提供外幣融資,會轉而透過本港銀行在境外開出遠期外幣信用狀,一般慣例,信用狀開立單據約需10多個工作天時間,由成功開立至信用狀屆滿資金回籠,期限約90日。
不過,外管局新規定,由訂立單據至信用狀期滿合計不得超過90日,否則便須計入外債額度內受限,換言之,銀行訂立信用狀相關單據後,距信用狀期滿只餘70多個工作天,限制了銀行跨境訂立遠期信用狀的彈性空間,從而減低境外過量結滙(售出外滙信用狀而買入人民幣)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