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修例規定訂約

政府應修例規定訂約

建造業存在分判制度,法例規定,受僱於次承判商的僱員因工受傷,總承判商有責任支付補償。工業傷亡權益會總幹事陳錦康指出,試過有僱主未有為僱員購買保險,又或欲掩飾工地的安全問題,將責任推卸予其他判頭,甚至拒認傷者為僱員,以逃避補償責任。「呢個時候僱員需要舉證,出示僱傭合約、出糧紀錄或由其他同事充當證人,再以民事訴訟形式追討,由法官判決由誰承擔工傷補償責任,不過訴訟可能要打幾年」。
陳錦康提醒,打工仔遇到上述情況,千萬不可心急,切勿答應僱主提出的不公平條件及私訂協定,因為答應後要追討便十分困難。他又指,現行法例並無規定僱主須與員工簽訂書面合約,令無良僱主有機可乘,他促請政府修例,「勞資雙方都有合約在手,就可減少無謂爭拗」。

社會服務
◆報料熱線:29290000
◆社會服務熱線:29908288
◆蘋果日報慈善基金:29908688
◆電郵:mailto:[email protected]
◆傳真:37112468
◆網上捐款: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donate
◆各類表格: http://charity.appledaily.com.hk/forms
匿名投訴恕不處理。一經投訴,本報保留刊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