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回歸中國13年,「事頭婆」英女皇去如黃鶴,取而代之是「為人民服務」的中國政府,但原來皇室猶在。高等法院一場民事訴訟,中國交通部屬下的廣州打撈局被控欺詐索償,打撈局提出源於皇室豁免權的「官方豁免權」,獲法官接納。雖然打撈局最終因未有及時提出申請而不獲豁免,但裁決引起港大三名法律學者質疑,擔心案例矮化了香港法院地位,並承認了不合時、不公平的皇室特權。
記者:蔡元貴
案件涉及「亞洲第一吊」大型打撈船華天龍號,2008年,華天龍被指未有履行合約,前往馬來西亞為離岸鑽油工程提供服務,被民事索償逾億美元。華天龍當時正來港協助打撈一艘烏克蘭沉船,卻因案件而遭扣押。華天龍船主廣州打撈局支付保釋金後,向香港法庭申請擱置訴訟,理由是打撈局是政府單位的一部份,享有「君主豁免權」。
將嚴重影響港金融聲譽
代表廣州打撈局的是資深大律師鄭若驊,他們提出,華天龍是由中國交通部屬下的廣州打撈局所擁有,因而最終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所擁有。高等法院法官石仲廉裁定,香港主權回歸中國前,英國君主在香港法院享有的豁免權,在《基本法》制訂及回歸後仍然有效;自主權回歸起,中國及中央政府已取代英國君主在香港享有君主豁免權。不過由於被告未有及時提出申請豁免,等於放棄權利,申請最終才被否決。
儘管廣州打撈局未能成功爭取「皇室豁免權」,案件卻為今後涉及中國轄下機關的訟訴,埋下不明朗的因素。最新一期《香港律師》封面文章,香港大學三位法律學者張達明、顧維遐及張憲初以「沒有皇室的皇室豁免權」為題,提出多項理由質疑法官的裁決,並憂慮案例造成深遠影響。
港大學者指出,縱然《基本法》保證香港高度自治,但石仲廉法官的判決,卻令香港法院地位遜於中國內地法院,因為內地法律並無官方豁免權的概念。倘若本案裁決正確,中央政府轄下機關即使純粹從事商業活動,仍可獲得起訴豁免,將會嚴重影響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
本案爭議的官方豁免權源於英國封建時代規條:「國王不能犯錯」,在君主制度下,國王是權力的最終來源,並以帝王之尊對其子民實施統治。港大學者認為,應用此項原則來賦予中央人民政府及其轄下機關,在香港享有免被起訴的豁免權,是大有疑問。
指忽略了皇室特權基礎
石仲廉法官裁定,英皇室特權與《基本法》並無牴觸。港大學者則指出,《基本法》22(3)條訂明,由中央人民政府部門,或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在香港設立的所有辦事處,均須遵守香港法律。如果香港法院對中央人民政府轄下機關沒有司法管轄權,那麼《基本法》這規定便只是一紙空文。
由三位港大法律學者撰寫的文章指出,石仲廉法官將英國皇室特權納入香港回歸後的新憲法秩序,忽略了皇室特權的基礎。
在英國,國王或皇后乃國家的化身,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條,國家的一切權利來自人民。
即使在愛爾蘭,最高法院早於1967年已經裁定,國家可就其侵權行為被起訴和作出損害賠償,拒絕繼承英國皇室的普通法責任豁免權。香港法院究竟應該擺脫古舊的殖民地枷鎖,還是繼續受到司法管轄權的限制,視中央人民政府及轄下機關為「皇室的象徵」?香港大學學者認為,本案影響深遠,希望更高級的上訴法院能夠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