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建築工人於工作期間跌傷,向僱主申索工傷補償被拒,受僱公司更指示他向大判申索,工人慘變人球。有關注勞工團體表示,判頭間互推工傷賠償、甚至拒認僱傭關係以逃避責任等情況時有發生,促政府修例規定聘請工人時須訂立書面僱傭合約,以保障勞工權益。
吳先生08年開始,以散工形式受僱於一間工程公司,「間公司一有工程做就會叫我返工,人工每日大約500至700元,以現金形式出糧,糧期冇定,半個月、一個月、個半月先出一次都試過,大家冇簽過僱傭合約」。
他表示,本年5月有一間建築公司委託該工程公司進行工程,吳先生到建築公司位於元朗的倉庫工作,工作期間他從高處墮下,致足踝骨折,住院兩個星期,出院後的休養期間不能從事同類工作。他向工程公司申索工傷補償,卻慘變人球。
兩間公司互相卸責
他悻悻然說:「建築公司係工程判頭,工程公司老闆話勞工保險係由工作場地嘅建築公司負責買,唔關佢事,仲叫我唔好同勞工處報工傷,賠償可以三方私底下傾,咁冇保障我梗係唔制,於是佢就再冇理我,建築公司嗰邊就話我唔係佢僱員,唔會賠!」
吳先生遂向勞工處求助,該處隨即發信予兩間公司,並建議他申請法援入稟追討。吳先生慨嘆:「我哋打工仔都係搵兩餐飯食,點解啲公司咁無良,家我要申請綜援生活,仲可能要打官司追,判我贏都浪費好多時間同精神。」
勞工處表示,跟進上述個案後,該工程公司同意承擔工傷補償責任,事件仍在跟進中。
法例規定須報工傷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全職或兼職僱員因工受傷,僱主須於14天內向勞工處申報,病假期間僱主每月須支付僱員4/5月薪,正式判傷後要代為支付醫療費用,否則即屬違法。法例又規定僱主須為僱員投購工傷補償保險,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港幣10萬元及監禁2年。根據勞工處資料,去年僱主因未有為僱員購買保險而成功檢控的個案有1,195宗。
個案編號:093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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