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聯辦也有皇室特權?

中聯辦也有皇室特權?

【本報訊】在香港,國有企業恒河沙數,如果中央轄下機關享有免起訴特權,無數在港的國企,會否也可獲超然待遇?這點已引起法律界關注。有律師提出,跟國企制訂商業合約時,最好事先要求對方放棄特權。但學者指出,若法院已確認特權,恐合約條款也不能剔除這項特權。

合約未必凌駕豁免權

人民政府的「皇室特權」,引伸至國企民事責任的憂慮,有律師行也有就此發表「預警」。柯伍陳律師事務所指出,在香港進行的商業交易不時涉及中國國企單位,此類法人團體若成功主張君主豁免權,便可避免為其過失承擔法律責任。
為將風險減至最低,香港的機構與國內單位訂立合約前,可嘗試要求在合約中明文放棄引用君主豁免權的權利。不過港大學者指出,合約管轄權條文可否凌駕官方豁免權,很成疑問。
退一步問,根據此案例,有甚麼機構可獲「皇室特權」?律師涂謹申指出,最顯著的例子是中聯辦。至於在港從商的國企,他說依據一般法律概念,獲得豁免權的應該只屬「國家行為」,不應包括商業行為,但過去沒有案例,很難找到絕對答案。
港大學者指出,由於中國內地的制度既複雜又欠缺透明度,根本難以識別中央人民政府行政機關對國有企業的管轄程度,因此很難決定是否屬於高院規範的中央轄下機關。事實上,廣州打撈局也有商業登記,卻以國家機關自居。現時只有《空氣污染管制條例》、《水污染管制條例》及《噪音管制條例》寫明法例對國家具約束力,涂謹申呼籲政府立即檢討,說明本港各條法例是否適用於中央政府及轄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