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法團收到屋宇署發出維修外牆石屎的維修命令,但管理委員會需時討論,故未能如期展開維修。委員林先生問如在維修令限期屆滿後仍未完成維修,有何後果?
答:法團在收到屋宇署發出的維修命令後,應委聘認可建築專業人士統籌及監督維修命令指定的工程。若業主無合理原因而遲遲未完成命令指定的工程,屋宇署會因應情況委派政府承建商代法團進行維修工程,並向各業主悉數追討工程及監工費。
違者可判囚一年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條,任何人如不遵從命令的規定而無合理辯解,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5萬元及監禁一年;若仍不遵從命令辦理,每天最高罰款5,000元。
此外,屋宇署發出的命令會在土地註冊處存檔,如該大廈單位進行買賣,準買家將在土地註冊處得悉大廈仍未撤銷命令,可能影響交易。故法團應在收到命令後積極籌組維修,完工後通知屋宇署,讓署方在土地註冊處將命令撤銷。
如有疑問,可查閱土地註冊處保存的記錄 http://www.landreg.gov.hk,或向屋宇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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