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泥頭車司機無視車輛超載及煞車系統有問題,結果從後猛撞鐵馬,輾過交通警員右小腿。受傷警員須截肢保命,終身殘廢。被告司機早前在區域法院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另承認使用失效制動系統及未登記過戶汽車兩罪。暫委法官杜大衛昨指摘被告罔顧公眾安全,判他入獄9個月、停牌15個月及罰款2,500元。
記者:楊家樂
法官指摘被告王耀波(62歲)駕駛泥頭車,明知煞車系統失效仍未有維修,更加不理車輛超載,亦沒有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結果釀成意外,明顯心存僥倖,罔顧公眾安全。
此外,案中交通警員凌小毅(32歲)意外後,需要切除右小腿,令他深受困擾苦惱,亦是被告加刑因素。法官認為必須重判,以阻嚇被告及其他有類似想法的駕駛者。
惟法官考慮被告沒有案底,駕車38年來亦一直沒犯規,紀錄良好,是專業司機,亦熱心義務工作。被告事後目睹傷者情況,患上抑鬱及創傷後遺症,須接受治療,故酌情減刑。
警員截肢保命
根據凌小毅早前供稱,他於去年8月12日早上駕駛鐵馬巡邏,沿觀塘繞道向觀塘方向行駛,發現被告所駕泥頭車,由啟福道支線上觀塘繞道,車斗滿載,行駛緩慢,車尾冒黑煙,懷疑泥頭車超載,遂亮警號、搖動手指指示被告,並以擴音器叫「跟住我」。
控方案情指,案發時正下毛毛雨,被告收掣不及撞向凌。凌的鐵馬右邊手掣卡在泥頭車的車門腳踏位,下半身被捲入車底受傷。凌留醫近一個月,右小腿須切除保命。
警方事後檢驗泥頭車,發現案發時泥頭車重36,420公斤,比法定標準3萬公斤超重21.4%,煞車系統效能亦較法定標準低12%。而被告於去年6月購入該車後並未轉名。
案件編號:DCCC18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