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使公司損失賠300元

僱員使公司損失賠300元

有讀者向本報反映,任職收銀員的友人因「收少錢」,令公司損失二萬元,惟公司要求該員工全數賠償,友人沒能力支付,為保住工作,最終答應分10期在薪金中扣除以攤還,每月扣糧2,000多元。勞工署表示,此舉已觸犯勞工法例,僱員如被無理扣薪,可致電27171771與該署聯絡。

僱主扣工資可被判監

勞工署指出,根據僱傭條例,若僱員因疏忽或失職,損壞或遺失僱主委託僱員保管的貨品、設備及財產,僱主有權在每一次事件中扣除僱員工資以收回損失,惟當中扣除的金額不得超過僱主損失的金額,金額上限為300元,而且僱員在任何一個工資期內被扣除的款項,不得超過他在該工資期內的1/4工資。
僱主非法扣除工資,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至於僱主的損失,則可考慮循民事途徑索償。
檔案編號:09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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