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陳先生的大廈為委任管理委員會舉行業主會議,他是會議召集人,因事未能出席會議,欲知可否委任其他業主為代召集人?
答: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第3(7)條,委任管理委員會的業主會議,必須由召集人主持。該條例第3(1)條說明,召集人可以是(1)按照公契管理建築物的人;或(2)公契授權召開該會議的任何其他人;或(3)由總共擁有份數不少於5%的業主委任一名業主召開會議。
不可委任他人替代
由於條例並沒有賦予召集人可將其法定責任轉授其他業主或代理人的權力,因此召集人不可委任其他人代其主持會議。如召集人無法出席會議,可另訂業主會議日期。
召集人須修訂會議通知及根據條例第3(3)及(6)條,在業主會議日期至少14天前,向每一名業主發出會議通知,並在大廈的顯眼處展示該通知。如召集人長時間未能抽空出席主持會議,可考慮依照上述條例第3(1)條之規定,委任新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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